自贡市摄影家协会章程

2019-1-24 01:38| 发布者: zgssyjxh| 查看: 5852| 评论: 0

摘要: 自贡市摄影家协会章程

自贡市摄影家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自贡市摄影家协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自贡市摄影家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由自贡市摄影家、摄影工作者及摄影爱好者自愿结合组成的全市性的专业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摄影界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自贡摄影事业、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组织和引导本地摄影家、摄影工作者和摄影爱好者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发展和繁荣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摄影文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自贡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业务指导,接受登记管理机关自贡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自贡市摄影家协会是自贡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第五条 自贡市摄影家会住所在地:自贡市自流井区塘坎上路1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自贡市摄影家协会担负组织全市摄影家、摄影工作者和摄影爱好者积极开展摄影理论研讨、摄影艺术创作、摄影作品观摩交流,以“出作品、出人才”为本会的主要任务和目的,对成绩突出者和热心服务于协会工作者,给予奖励和表彰,以促进我市摄影艺术的繁荣和发展。

 

(一)加强摄影艺术作品的展览工作,以增进摄影艺术事业与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

 

(二)加强同我省各市、州摄影组织及我市基层摄影组织之间的联系,互通信息,交流经验;

 

(三)组织会员积极参加本会和有关部门组织的摄影活动及中国摄影家协会和省摄影家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会员加入上一级摄影组织。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有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团体会员的入会条件由理事会讨论决定。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在同时具备本章第八条第(一)(二)(三)项外,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入会条件按10分制计算:

 

1、中国摄影家协会所属单位主办、协办、承办的影展、比赛入选(入展、刊登、发表)获奖作品一幅(10分);

 

2、省文联、省影协主办、协办、承办的影展、比赛入选(入展)获奖作品一幅(10分);

 

3、市文联、市影协主办、协办、承办的影展、比赛入选(入展)获奖作品一幅(10分);

 

4、市影协季赛获奖作品一幅(5分);

 

5、市级报刊登报一幅(2分);

 

6、对摄影或本会有特殊贡献者。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需经本会至少一名理事介绍;

 

(二)填写本会入会申请表,并附交本人的摄影艺术作品至少3件或公开发表的理论文章2篇,或其他能表明个人从事摄影活动的材料;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五)凡在我省和外省的市、州摄影家协会会员因工作需要调来我市者,经办理登记和转会手续后,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5年。连任须经会员大会半数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主席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在国家法规、政策许可范围内,依照章程规定,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收取的标准为:个人会员每年20元。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专门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财政部规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9224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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